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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老龄服务事业产业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老龄服务事业产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Aging Service Enterprise &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AS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我市老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搭建老龄产业合作和交流的平台,资源共享,维护行业规范和公信力,积极推进深圳老龄服务事业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303-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老龄服务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行业       标准等有关工作;

              (四)搭建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会员联谊活动,增强会员间的了解和沟通;

              (五)组织编印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讯,组织专业研讨会、高端论坛等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专业研讨会及考察活动;

              (六)引进推广老龄产业的先进管理及服务,为会员提供培训服务,提升会员人力资源及运营管理水平;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亦可邀请在老龄服务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老龄服务事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为从事与老龄产业有关的生产、管理、服务、研究、教育培训或项目开发的企事业或社会组织,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应为热爱老龄事业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老龄服务事业领域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会员退会手续。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会会员数量超过300家后,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全部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数量不得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和管理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根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1/3。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涉及重大事项审议须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未能参加时由会长授权其他副会长主持,并有半数以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老龄服务事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执行常务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四人与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代表本会对外参加各种活动;

                   (六)检查秘书处和本会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长建议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常务办公会议批准;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六)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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